交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资料图】
“三个责任”的通知
县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加快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体系“三个责任”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贪腐问题专项整治问题整改工作的需要,为确保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到位,着力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能力,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三个责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体系“三个责任”具体责任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三个责任”是指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和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其中: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二、明确责任体系“三个责任”具体责任人
根据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三个责任”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三个责任”人的组成。,其中:县人民政府领导是全县农村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跨乡镇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责任人是各乡镇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群众饮水负主体责任;单独乡镇管理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责任人是乡镇主要行政负责人。农村饮水安全行业监管责任人是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人是供水工程专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村委会主任。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三个责任”人员组成明确如下:
(一)县农村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
李 刚(交口县人民政府县长)
白玉明(交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二)县农村饮水安全行业监管责任人
闫海龙(交口县水利局局长)
袁 伟(交口县水利局副局长)
(三)各乡镇农村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
1、水头镇农村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
任瑞斌(水头镇人民政府镇长)
郭 瑞(水头镇人民政府分管副职)
2、石口镇农村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
王志宏(石口镇人民政府镇长)
史连忠(石口镇人民政府分管副职)
3、康城镇农村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
郭建强(康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薛秀捷(康城镇人民政府分管副职)
4、回龙镇农村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
霍晋芳(回龙镇人民政府镇长)
郭卓宏(回龙镇人民政府分管副职)
5、双池镇农村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
郑 昇(双池镇人民政府镇长)
赵文杰(双池镇人民政府分管副职)
6、桃红坡镇农村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
郭保平(桃红坡镇人民政府镇长)
付海生(桃红坡镇人民政府分管副职)
7、温泉乡农村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
周炳峰(温泉乡人民政府乡长)
梁红艳(温泉乡人民政府分管副职)
(四)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人
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人是供水工程专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村委会主任,名单附后。
接通知后,请各乡镇尽快落实本辖区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三个责任”,并报送县水利局备案。
交口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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