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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络兼职时沦为电诈帮凶(引题)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主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刘友婷)近日,广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宗网络诈骗案——丁某在找兼职时认识一个网友,后因贪图小利,成为对方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罚金一万元。
2022年1月,丁某在网上看到一则兼职信息,便添加了招募人的微信(昵称:海纳百川)。“海纳百川”称,只要按要求修改丁某个人微信相关信息,并按照提供的号码添加他人微信,且留言:“我现在的手机号码跟办公微信在单位都有备份,有些事不方便交流,你加一下我私人微信号”,然后将“海纳百川”的微信名片推荐给对方,每推送成功一次,丁某可获得20元。丁某明知“海纳百川”冒充他人微信是为了从事诈骗活动,但禁不住利益诱惑,当月就推送了100余人次。
2022年1月25日,被害人陈某通过丁某的推送添加了“海纳百川”,误以为是朋友帅某的私人微信号。“海纳百川”对陈某表示,自己马上要开会,一位亲戚有资金周转需求,需借用陈某的账户。随后向对方发送伪造的转账交易图片,并谎称已转款,因未加急办理,需晚些到账,同时催促陈某先向“亲戚”的账户转账。
陈某不放心,遂向“海纳百川”发起视频通话,视频中显示的是朋友“帅某”的脸,但对方并未说话。视频通话仅持续了十几秒,“海纳百川”就挂断了电话,并称自己正在开会。陈某信以为真,立刻向其提供的账户转账50万元。不久后,“海纳百川”称还需要50万元。陈某心生怀疑,再次拨打视频通话,接通后“帅某”还是没有说话,陈某发现被骗,立即报警。
法院认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他人诈骗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考虑到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公安机关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在积极赔偿后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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